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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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给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关军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归还原告河北给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091元。 二、被告关军强自2020年9月25日起,以13435元为(如代偿款减少,以剩余代偿款)为基数,按年息15.4%向原告河北给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2020年12月23日止;被告关军强自2020年12月24日起,以21091元(如代偿款减少,以剩余代偿款)为基数,按年息15.4%向原告河北给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保全费231元,共计394元,由被告关军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