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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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肖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支付欠付的借期内利息7675.88元并承担逾期罚息(承担逾期罚息的方式是从2021年7月14日起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68%为计息标准,计算直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准许拍卖、变卖被告张菊英名下的抵押房屋,不动产证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华阁镇字第0××9号;南国用(2016)第1××4号],其变价款优先偿还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利息,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肖建国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6元,减半收取计5438元,由被告肖建国、张菊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