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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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聂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7400元,支付欠付的借期内利息7110.37元并承担逾期罚息,承担逾期罚息的方式是从2021年5月31日起以本金9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72%为计息标准,计算直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被告聂芳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