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棕榈浔龙河文旅有限公司
湖南浔龙河信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麦咭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8年6月20日,原告麦咭公司(乙方)与被告文旅公司(甲方)签订《麦咭梦工厂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授权甲方在其浔龙河生态艺术小镇中使用“麦咭梦工厂”品牌。品牌使用的时间为5年,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品牌使用费800000元/年,5年共计4000000元。甲方需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该项目第一年的品牌使用费,其余年限的品牌使用费均在上个自然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付款方式为转账支付。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部分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迟延部分项目费用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2018年11月,双方就《运动不一样》亲子主题乐园的相关执行工作签订了《“运动不一样”主题乐园补充协议》。

2.2019年12月19日,麦咭公司(甲方)、文旅公司(乙方)、信泽公司(丙方)签订《浔龙河“运动不一样”主体乐园补充协议》,载明鉴于乙方集团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的原因,经三方友好协商,就《麦咭梦工厂项目合作协议》、《“运动不一样”主题乐园补充协议》中乙方相关权利及义务部分转让给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丙方为乙方的关联公司,丙方具有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及原合同的资质和能力,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丙双方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丙方完成剩余品牌使用费的支付;为保证丙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对丙方履行本协议所述义务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麦咭公司向文旅公司授权了相关品牌的使用,文旅公司向麦咭公司仅支付了第一年度(2018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及第二年度(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的品牌使用费,并未如约向麦咭公司支付剩余的品牌使用费。麦咭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信泽公司发送催款函、于2021年1月6日发送律师函催收相关品牌使用费,均无果。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被告信泽公司、文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麦咭梦工厂项目合作协议》、《“运动不一样”主题乐园补充协议》、《浔龙河“运动不一样”主体乐园补充协议》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麦咭公司授权被告文旅公司就浔龙河生态艺术小镇中使用“麦咭梦工厂”品牌,后被告文旅公司将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信泽公司,被告信泽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麦咭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第三年度(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的品牌使用费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信泽公司未付,故对原告麦咭公司要求被告信泽公司支付第三年度(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的品牌使用费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四年度(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的品牌使用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信泽公司未付,故对原告麦咭公司要求被告信泽公司支付第四年度(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品牌使用费385,753.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系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亦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对原告麦咭公司要求被告信泽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旅公司承诺对被告信泽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麦咭公司要求被告文旅公司对被告信泽公司的前述付款责任及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浔龙河信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麦咭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的品牌使用费8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限被告湖南浔龙河信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麦咭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品牌使用费385,753.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5,753.4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棕榈浔龙河文旅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浔龙河信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52元,减半收取7,976元,由被告湖南浔龙河信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棕榈浔龙河文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不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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