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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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 滨州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滨州市金毅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天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天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借款本金1489508.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月21日应付利息、逾期罚息79505.55元;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对被告山东天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坐落于青田办事处新八路以南、高五路以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滨国用(2014)字G0042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以上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对以上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滨州市金毅设备有限公司、滨州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2.9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负担5644.36元,由被告山东天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市金毅设备有限公司、滨州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70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