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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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黄一中、姜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08.05元、支付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利息9371元,本息共计209279.05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原林对被告黄一中、姜孟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3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20元,由被告黄一中、姜孟、黄原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