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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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东洲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东洲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喜成征地补偿款27.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东洲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张喜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