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
鞍山市顺华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查,被告鞍山市顺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向原告下辖的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鳌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双方于2017年12月2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与之相对应的抵押合同,双方约定:蓓款金1额为59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8.5‰,约期为20l7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约定如到期不偿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方有权限期清偿,并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30%计收罚息。此笔贷款的抵押物为登记在被告海城市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名下房产1处,抵押物位于: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大吉欣城家具城,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768号,面积658.25平方米,规划用途:商业。前述的资产均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624号。二被告同时出具了借款人还款承诺书和抵押贷款承诺书,承诺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愿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鞍山市顺华物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借款本金590万元;2、以本金590万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按月息8.5‰计算利息;3、从2020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1.05‰计算。上述款项被告鞍山市顺华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被告海城市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郭琳琳对上述款项中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城市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位于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大吉欣城家具城,面积658.2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768号,他项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624号),在调解协议第一项中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6550元,由被告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6550元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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