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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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莘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君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0万元,该款汇入原告张君迎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62×××75账户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君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0元,原告张君迎负担90元,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12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