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帅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永追偿。

三、驳回原告刘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李永、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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