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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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鑫盛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冠县鑫盛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共计321008.75元; 二、被告曹云中、刘艳琴、刘明辉对被告冠县鑫盛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向被告冠县鑫盛纺织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冠县鑫盛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查明部分)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92元,被告冠县鑫盛纺织有限公司、曹云中、刘艳琴、刘明辉承担2760元,退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