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泰山管乐器制造有限公司
龙口市参驾疃弹簧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弹簧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弹簧加工费704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4年,原告多次为被告加工弹簧和胶木滚。其中被告2013年10月20日,欠原告弹簧加工费7040元;2014年1月3日,欠原告胶木滚加工费3000元;2014年1月6日,欠原告胶木滚加工费7300元。2020年1月,原告起诉,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鲁068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只支持原告诉求的胶木滚加工费10300元的诉讼请求,对原告起诉的弹簧加工费因证据不足,没有支持。现原告已经取得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2014年1月6日前,尚欠原告弹簧加工费7040元,此有被告股权转让协议书的附件资产负债表和烟台中院(2020)鲁06民终4442号民事判决书为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管乐器公司辩称,原告已经就本案被告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过[(2020)鲁0681民初117号],法院已经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被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0)鲁06民终442号],二审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本次起诉与上述案件原告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民诉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司法解释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存在加工承揽业务关系,原告为被告加工弹簧。梁维民、梁淑艳原系被告股东,后二人于2014年1月6日与赵人兴、张益芹签订协议,将持有被告股权转让。至双方交接时间,被告尚欠原告弹簧加工费7040元。

2020年1月3日,原告曾对被告提起诉讼[(2020)鲁0681民初117号],诉求为胶木滚加工费及2013年10月20日的弹簧加工费5540元。该案件审理后,法院对胶木滚加工费作出认定并判决,对弹簧加工费5540元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一审二审)。原告称一审后其从梁维民处取得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复印件,并以此为证据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诉求包括2013年10月20日的加工费5540元,还包括以前未付的加工费,共计7040元。

审理中,本院依法对梁维民进行调查,梁维民确认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系其进行股权转让时的手续,对真实性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虽系复印件,但经本院对被告原经营者及股东梁维民进行调查,梁维民确认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真实性。被告认为梁维民并未出庭作证,该调查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因其自身无法持有原件故提供复印件,但该证据在本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已有涉及[如(2015)龙民三初字610号案件等]且经过庭审质证,故本院向梁维民核实该证据真实性并无不当。根据科目余额表记载,至2013年12月被告发生股权变动时,被告尚欠原告7040元,该欠款被告应予偿还。而至于被告原股东梁维民与现股东赵人兴在股权交接时产生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原告虽于2020年1月3日提起过诉讼,但两案原告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且原告系以新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诉请以新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裁判,本案并未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本案不构成一事不再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泰山管乐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龙口市参驾疃弹簧厂加工费7040元及利息(以70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东泰山管乐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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