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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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阮国祥超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山东金号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公司负担。其余125元,退还原告山东金号公司。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