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阮国祥超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山东金号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公司负担。其余125元,退还原告山东金号公司。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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