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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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微信及支付宝等网络资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并过付给申请人37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因年代久远,变现价值较小,且难以查找其车下落,申请人在笔录中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经村委工作人员证实,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本案的财产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询问是否对本案进行悬赏执行,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明确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6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700元,未执行563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终结(2021)鲁0124执1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超 审判员朱斌 审判员贺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妹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24执14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广平,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丛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鲁0124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依法进行高消费限制。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微信及支付宝等网络资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并过付给申请人37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因年代久远,变现价值较小,且难以查找其车下落,申请人在笔录中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经村委工作人员证实,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本案的财产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询问是否对本案进行悬赏执行,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明确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6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700元,未执行563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终结(2021)鲁0124执1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