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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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伟平支付原告钟永清股权转让款3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日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钟永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9元,由原告钟永清负担7078元,被告梁伟平负担32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