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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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华勇海运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江海船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张家港市江海船厂对被告何惠其享有636,640元及利息(利息以该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海事债权,被告日照华勇海运有限公司以“华勇起重01”轮拍卖价款对该债权承担责任; 二、原告张家港市江海船厂的636,640元债权可在登记在被告日照华勇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华勇起重01”轮拍卖款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船舶留置权顺位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江海船厂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2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江海船厂负担3250元,被告何惠其、被告日照华勇海运有限公司负担9172元,债权登记费1000元,由被告何惠其、被告日照华勇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