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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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欢之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向上诉人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