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阳市欢之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查,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向上诉人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鞍山金鼎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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