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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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719.93元; 二、原告***退还被告***先期垫付款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被告***承担269元,原告***承担2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