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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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81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81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被告***、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