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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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齐秀娟、田成祥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4日始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0000元,年利率1%支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1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