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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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姜帅、周铖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下列款项: 1、借款本金275216.05元及截至2021年7月15日的利息1984.24元、罚息8.49元、复利14.69元; 2、承担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如被告姜帅、周铖铖届期不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有权就被告姜帅、周铖铖共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9元减半收取计2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姜帅、周铖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