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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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和县永泰佳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和县永泰佳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叶兴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计算所得利息再核减已支付的6400元),此款限被告泰和县永泰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叶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00元,由被告泰和县永泰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