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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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36124.41元给原告李建明; 二、被告开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所负原告李建明违约金136124.41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1.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40.65元(此款已由原告李建明预交),由原告李建明负担32.57元,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8.08元。原告李建明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8.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0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