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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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锦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6748.96元和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1年8月2日的利息为3232.81元、罚息为53.11元,从2021年8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涉案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付]; 二、被告梁锦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支付律师费19501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梁锦志名下的广东省鹤山市方圆九章4栋A座2803房(鹤山市沙坪街道十里方圆九章7号2803房)不动产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71.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67.68元,诉讼费用合计4539.20元,由被告梁锦志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已预交诉讼费用4539.2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梁锦志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453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