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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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山市沙坪街越塘村越塘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冯流江与被告鹤山市沙坪街越塘村越塘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9月17日签订的三份《沙坪街越塘经济合作社宅基地投标使用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鹤山市沙坪街越塘村越塘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流江返还转让款1000700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未返还转让款,从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冯流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397.46元(已由原告冯流江预交),由被告鹤山市沙坪街越塘村越塘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原告冯流江预交的受理费51397.4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沙坪街越塘村越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51397.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