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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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与被告黄耀维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2015年恩住自第172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19年10月14日解除; 二、被告黄耀维、周晓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68333.46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8月21日利息共为5597.23元;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对被告黄耀维、周晓燕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耀维、周晓燕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4.48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24.48元,由被告黄耀维、周晓燕、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保全费4624.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黄耀维、周晓燕、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62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