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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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和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戈潞宝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戈璐宝公司系东方和美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戈潞宝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等事项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宜,戈潞宝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在案证据,一、二审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本案不涉及追加第三人、中止诉讼、移送案件的法定情形。综上,东方和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东方和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