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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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防水工程款271647.71元; 二、被告曹光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 三、被告赵县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2元,由被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582元,被告曹光雷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