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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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河支行借款本金8398.72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至2021年5月10日结欠利息1302.74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以本金8398.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被告戴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翠、戴剑负担(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