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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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谭跃、李正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971.5元、罚息3666.56元(罚息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及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刘一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一振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跃、李正娥追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谭跃、李正娥、刘一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