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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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雷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3300元及结欠的截止2021年6月30日利息82487.25元及2021年7月1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63300元为基数,2021年7月1日至贷款结清日执行逾期月利率为15.813‰); 二、被告雷兆光、郭红梅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雷兆光、郭红梅提供的抵押物(雷兆光、郭红梅名下的抵押物一位于甘泉县东台区,建筑面积为31.8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甘房权证东台区字第04—742号房产、雷兆光名下的位于甘泉县关家沟区,建筑面积为146.4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陕2016甘泉县不动产权第0009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雷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