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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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美芯光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金茂家居市场清泉五金商行 康乐县金美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芯光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康乐县金美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格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金茂家居市场清泉五金商行连带支付票据款300万元; 二、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芯光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康乐县金美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格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金茂家居市场清泉五金商行连带支付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芯光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康乐县金美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格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