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黄龙建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民终66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98055.53元;

四、变更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85379.23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07元,由***负担1887元,由***负担5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28元,由***负担3000元,***负担4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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