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黄龙建筑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民终66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98055.53元; 四、变更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85379.23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07元,由***负担1887元,由***负担5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28元,由***负担3000元,***负担4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