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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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勤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仁璞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3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800元,以上经济损失总计1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另外10000元原告同意赔付给另案伤者关多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仁璞医疗费92622.06元(102622.06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3500元、误工费8859.45元、残疾赔偿金105260元(188460元-83200元)、交通费2000元的70%即158299元(226141.51元×70%); 三、被告刘世强赔偿原告赵仁璞法医司法鉴定费1720元的70%即1204元; 四、被告沈阳市勤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司法鉴定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以上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总计为26950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履行;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6元,由原告赵仁璞预交,由原告赵仁璞负担185元,由被告刘世强、沈阳市勤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