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拖欠原告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共计570,375.90元;2.请求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赔偿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共计8994元;赔偿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0日,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编号为HS-CQ-XY-2020-48的《水果购销合同》,由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需求进行供货。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共计发货640,375.90元。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剩余570,375.90元货款没有支付给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27日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在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对账单上盖章认证“数据证明无误”,但一直没有将剩余货款支付给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催要均无果。

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水果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内容:2020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由原告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向被告提供水果。双方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证据二、对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内容:该对账单经原告统计核实后发被告,被告经审核后,于2021年1月27日盖章确认,即“对数据证明无误”。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账单内容的真实性认可无异议。证实截止到2021年1月27日,被告共计欠原告果款570375.90元。该购销合同中第七条明确约定:以实际验收重量进行结算。验收合格后,乙方给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甲方两个月内支付乙方全部果款。根据双方供销合同的规定,被告应于2021年3月28日前将果款全部付清给原告。但被告至今也没有将拖欠的果款支付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以拖欠的果款570375.90元为基数,以LPR为基础,加计30%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共计8994元。

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当庭提交如下证据:2020年5月30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共同签订水果购销合同一份。关键内容如下:为发展果品生产,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定购水果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详见附表订货通知单。二、果品质量。以双方约定为准。或按行业标准执行。三、包装材料及规格: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包装牢固,适宜装卸运输。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四、交货时间、地点、按甲方订单要求的时间地点。五、验收方法。根据订单要求及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六、运输方法及运费承担由双方协商来定。七、结算方式与期限。以实际验收重量进行结算。验收合格后,乙方给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甲方两个月内支付乙方全部果款。八、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品名、品级、数量、交货,应向甲方偿付少交部分总价值30%的违约金。未按时间交货,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迟交部分总价30%的违约金。乙方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九、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确实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免除全部或部分的违约责任。十、发生纠纷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双方单位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告还提交对账单一份。关键内容如下:致: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相符,请在对账单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若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截止2021年1月27日贵公司共计欠货款金额为570375.90元。发货明细:2020年5月31日规格80#1,件数2541,净重45738斤,单价4.5,金额205821.00;2020年7月21日,规格80#1-3,件数266,净重6916斤,单价3.3,金额22822.80;2020年8月5日,规格80#3,件数1345,净重34970,单价3.2,金额111904.00元;2020年8月28日,规格80#,件数1719,净重44694斤,金额157492.10元;2020年9月7日,规格80#1-2,件数1172,净重35584斤,单价4,金额142336.00元;小计640375.90元。2020年9月30日付款70000.00元。共计:570357.90元。被告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双方之间订立合同及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根据对账单核实的欠款数额支付原告货款570375.90元。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但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570,375.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994元及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此款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570375.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4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秋宏

人民陪审员  姜德生

人民陪审员  蔡瑞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曲心颖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2021)鲁0686民初2369号

原告: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迎宾路14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32634615E。

法定代表人:李汶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振军,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娇,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龙河村1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93DD49。

法定代表人:牟卫星。

原告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振军、崔玉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拖欠原告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共计570,375.90元;2.请求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赔偿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共计8994元;赔偿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0日,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编号为HS-CQ-XY-2020-48的《水果购销合同》,由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需求进行供货。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共计发货640,375.90元。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剩余570,375.90元货款没有支付给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27日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在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对账单上盖章认证“数据证明无误”,但一直没有将剩余货款支付给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催要均无果。

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水果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内容:2020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由原告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向被告提供水果。双方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证据二、对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内容:该对账单经原告统计核实后发被告,被告经审核后,于2021年1月27日盖章确认,即“对数据证明无误”。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账单内容的真实性认可无异议。证实截止到2021年1月27日,被告共计欠原告果款570375.90元。该购销合同中第七条明确约定:以实际验收重量进行结算。验收合格后,乙方给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甲方两个月内支付乙方全部果款。根据双方供销合同的规定,被告应于2021年3月28日前将果款全部付清给原告。但被告至今也没有将拖欠的果款支付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以拖欠的果款570375.90元为基数,以LPR为基础,加计30%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共计8994元。

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当庭提交如下证据:2020年5月30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共同签订水果购销合同一份。关键内容如下:为发展果品生产,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定购水果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详见附表订货通知单。二、果品质量。以双方约定为准。或按行业标准执行。三、包装材料及规格: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包装牢固,适宜装卸运输。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四、交货时间、地点、按甲方订单要求的时间地点。五、验收方法。根据订单要求及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六、运输方法及运费承担由双方协商来定。七、结算方式与期限。以实际验收重量进行结算。验收合格后,乙方给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甲方两个月内支付乙方全部果款。八、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品名、品级、数量、交货,应向甲方偿付少交部分总价值30%的违约金。未按时间交货,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迟交部分总价30%的违约金。乙方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九、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确实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免除全部或部分的违约责任。十、发生纠纷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双方单位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告还提交对账单一份。关键内容如下:致: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相符,请在对账单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若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截止2021年1月27日贵公司共计欠货款金额为570375.90元。发货明细:2020年5月31日规格80#1,件数2541,净重45738斤,单价4.5,金额205821.00;2020年7月21日,规格80#1-3,件数266,净重6916斤,单价3.3,金额22822.80;2020年8月5日,规格80#3,件数1345,净重34970,单价3.2,金额111904.00元;2020年8月28日,规格80#,件数1719,净重44694斤,金额157492.10元;2020年9月7日,规格80#1-2,件数1172,净重35584斤,单价4,金额142336.00元;小计640375.90元。2020年9月30日付款70000.00元。共计:570357.90元。被告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双方之间订立合同及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根据对账单核实的欠款数额支付原告货款570375.90元。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但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栖霞市宇冠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570,375.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994元及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此款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570375.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4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重庆越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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