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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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火车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董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0,000元; 二、董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24,513.65元、罚息及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罚息以剩余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78%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剩余借款期内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计算标准从2019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若董玉梅未按上述履行债务,刘君文、刘云霞对董玉梅的上述债务向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君文、刘云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董玉梅追偿; 四、若董玉梅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成都火车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新津县的商业用房(权证号:津房权证监证字第0××4、0××3、0××2、0××0、0××9、0××7、0××6、0××5、0××4、0××3、0××2、0××1、0××0、0××9、0××7、0××8)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成都火车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董玉梅追偿; 五、驳回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4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034元,由董玉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