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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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关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6976.22元; 二、被告陈关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6976.22元为基数,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8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关华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