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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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艾高辉、彭良举支付张先林劳务款3949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张先林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艾高辉、彭良举负担(款限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