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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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东方医院吉安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1478.06元;向被告江西长运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理赔20637.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553元,由被告江西长运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87元,其余46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