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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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邵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9.1‰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止,罚息从2020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13.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从2020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13.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董云霞、杨建平、樊燕、田海望对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董云霞、杨建平、樊燕、田海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秀英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邵秀英、董云霞、杨建平、樊燕、田海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