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特克斯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
新疆众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7民初737号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7民初737号第三项为特克斯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欠付78,714.99元工程款范围内对陈新爽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陈新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28元,合计8441元,由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09元,特克斯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2532元。鉴定费4921元,由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60.5元,特克斯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2,46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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