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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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特克斯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 新疆众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7民初737号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7民初737号第三项为特克斯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欠付78,714.99元工程款范围内对陈新爽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陈新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28元,合计8441元,由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09元,特克斯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2532元。鉴定费4921元,由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60.5元,特克斯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2,46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