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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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兵团分行 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兵团分行与冯军、马小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兵团分行贷款本金1380000元,截止到2021年5月8日贷款利息158308.43元、罚息123780.25元、复利14199.60元,以上四项共计1676288.28元;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兵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7元,由被告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