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兵团分行
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兵团分行与冯军、马小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兵团分行贷款本金1380000元,截止到2021年5月8日贷款利息158308.43元、罚息123780.25元、复利14199.60元,以上四项共计1676288.28元;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兵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7元,由被告新疆和硕丁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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