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中发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铁法煤业(集团)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山西中发公司主张本案不存在煤炭货物的流转,铁煤物流公司未实际给付煤炭,110万元不是煤炭交易结算尾款,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未实际给付煤炭的证据,山西中发公司对《企业询证函》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企业询证函》中款项的发生及数额亦无异议,在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时,山西中发公司以该110万元是被申请人及其多个上游企业开票时,每一个环节每吨加价1元、2元、3元后累积形成的价差为由,主张无真实交易,系开票取得的价差,不是煤炭交易结算尾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山西中发公司的诉请并无不当,山西中发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山西中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中发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