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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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何茂林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何茂林支付工程款358619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何茂林支付停工损失2615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何茂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57099.28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何茂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部分的税票;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何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4919元,由何茂林承担44919元,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反诉费614元,何茂林承担500元,安康市风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1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