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君鑫磁业有限公司 四川高鑫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高鑫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货款97497.50元及利息,扣除本次执行到位的11625元后,被执行人南京君鑫磁业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高鑫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