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友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济宁品行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品行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岛友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车损、施救费、营运损失、评估费、保全费139138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韩彦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青岛友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计1829元,由被告济宁品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16元,原告青岛友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