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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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济宁绿地泉景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济东支行与被告滑志健、闫菲、滑端连、马守美、济宁绿地泉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济东一手续房贷字第0××2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滑志健、闫菲、滑端连、马守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314100元,利息4942.84元,罚息82.84元,应收利息的罚息60.08元(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被告滑志健、闫菲、滑端连、马守美还应承担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2015年济东一手续房贷字第0××2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滑志健、闫菲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办理抵押房屋(坐落于济宁绿地公馆第1-1号住宅楼幢02单元02—3001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自办理完抵押登记之日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济宁绿地泉景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本判决第三项条件成就后免除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宁绿地泉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滑志健、闫菲、滑端连、马守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6元,申请保全费2270元,合计5276元由被告滑志健、闫菲、滑端连、马守美、济宁绿地泉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