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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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晓彤损失149479.6元; 二、被告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晓彤鉴定费1120元; 三、驳回原告徐晓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承担1050元,被告宋峰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