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众芝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0311执12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众芝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众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雷正山、朱燕燕、张磊、张国胜、张凤仙、李秋云、郭栋栋、刘志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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