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                 广州亿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85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二)、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85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亿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节能款2388960元及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5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450元,均由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